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控制区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控制区的通告
(武政〔2007〕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和高污染燃料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 和 直 接 燃 用 的 生 物 质 燃 料 (树 木、秸 秆、锯 末、稻 壳、蔗 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 0.3% (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 0.5% 、灰份含量大于 0.01% 的柴油、煤油。
  二、禁燃区范围
  (一)发展大道-汉西路-建设大道-江汉二桥-江汉二桥路-龙阳大道-三环线立交桥-三环线-白沙洲大桥汉阳桥头-沿长江江堤-杨泗港过江隧道(规划)-八坦路-沿二环线(规划)-南湖大道-珞狮南路延长线(规划)-三环线-中北路延长线(规划)-沿二环线(规划)-二七路过江通道 (规划)-二七路-发展大道所围区域。
  (二)工业大道-冶金大道-王青公路-中北路延长线(规划)所围区域。
  (三)东风大道三环线立交桥-三环线-江堤路-东荆河路-山湖 大 道-京 珠 高 速-全 力 北 路-后 官 湖 大 道-车 城 西 路-碧 湖路-博学路(含江汉大学校区)-三角湖路-东风大道-东风大道三环线立交桥所围区域。
  三、控制区范围
  (一)三环线以内未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其他区域。
  (二)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规划范围在三环线以外的区域。
  (三)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内未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其他区域。
  四、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和电站锅炉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