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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完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的通知

  (二)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设立工会委员会。工会主席由公司党委提出人选,根据有关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工会负责人可以经职工民主选举,以职工代表的身份进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工会主席应当进入党委会。工会主席由党委副书记兼任时,可配备专职副主席。
  四、完善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
  (一)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制度。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任期考核在任期结束之前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以审计为基础、经营业绩为重点、分类分层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任免、聘用(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董事会成员(不含职工代表董事)、监事会成员(不含职工代表监事)、经理、党组织负责人的考核,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的考核,由公司党委会同工会负责组织实施。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务负责人的考核,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加强薪酬管理。董事长的薪酬由市国资委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等次的结果确定。内部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务负责人的薪酬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薪酬管理规定确定;专职外部董事、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的薪酬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兼职外部董事的岗位津贴由市国资委确定。
  (三)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重大投融资、重大产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重组、对外担保(抵押)等对出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必须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领导人员的个人重大事项,应当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严格控制兼职。董事会成员、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不得兼任监事,不得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或者由几家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公司中兼职的,要经公司党委研究同意,同时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兼职人员不得兼薪。
  (五)实行免职、解聘制度。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务负责人,如有《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禁止条件的,或者在任职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或者利用公司资源谋取私利的,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或者经营业绩考核等次为末位的,以及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予以免职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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