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应当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也可以设立法律风险委员会等董事会认为需要的其他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融资、重组、转让股权、企业改革等重大事项,并向董事会提交建议草案。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务负责人人选选拔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务负责人等人选进行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考察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拟订除董事长以外的本公司人员担任的副董事长、董事(以下简称内部董事)和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务负责人的薪酬方案;协助有关部门,对经理进行考核;负责对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务负责人进行考核。
(四)明确监事会的职责。监事会行使检查公司财务;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有关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纠正企业领导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 为;向市国资委提出报告等职权,以及法律、法规和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明确经理的职责。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主持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及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务负责人等职权,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
(一)规范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成员原则上为 3 至 13 人,设董事长 1 人,可视需要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内部董事和非本公司人员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以下简称外部董事)。内部董事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 1 人,外部董事应当逐步达到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续聘可以连任。
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聘任制。本公司人员担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经研究决定后由市国资委委派,其中职工代表董事,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外部董事分为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专职外部董事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决定后由市国资委聘任、委派。兼职外部董事由市国资委从社会上和国有企业有关人员中选聘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后委派。
董事长、经理原则上分设。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副经理一般不安排进入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