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完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的通知
(武办文〔2007〕13号 2007年3月20日)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市国资委关于完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国资委关于完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现对完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出资人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一)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对市属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市国资委行使股东会职权,主要行使批准、修改公司章程;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改革改制、重组;审批公司经营方针、重大投资计划、财务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选聘或者解聘董事,决定董事的薪酬与奖惩;向公司派出监事会;对公司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等职权。其中,重要的事项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构建公司制衡结构。公司应依法设立董事会,并由市国资委设立监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并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领导人员以及财务进行监督;经理层为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和组织日常经营活动。通过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自的职责,构建决策、监督、执行的运行机制,形成权责分明、各负其责、协调运转、科学决策、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明确董事会的职责。董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主要行使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方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根据有关规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务负责人;负责对聘任人员进行考核和决定其报酬;决定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以及公司对外担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等职权,以及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