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留学回国人员创新专项资助。择优对来汉创业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每人提供 10 万元的创新扶持资金;择优对申请美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以及我国发明专利的留学回国人员进行资助,资助额度为每人每项 5000 元至 1 万元。
(三)博士后创新专项资助。一次性给予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10 万元,一次性给予新设立的博士后产业基地 5 万元,作为单位引进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创新活动的补充费用;给予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产业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人每年 3 万元,作为从事创新活动的资助。
(四)特聘知名专家专项资助。给予短期来汉工作的院士或者其他高层次创新人才每人每月 1 万元的工作资助经费。
(五)其他创新专项资助。
第五条 创新资金的申报:由个人或者团队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相关材料及书面报告一并报市人事局。相关材料包括:《武汉市创新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申请表》及个人专业工作简历或者技术创新团队情况简介各一式6份;本人身份证或者护照、毕业证书、留学人员证明、博士后进站证明、近期两寸彩色登记照和在工作时的照片各两张;技术创新团队成立的批件;申报材料中所涉及到的各种成果奖项复印件各一式两套。
第六条 重大创新活动专项资助和留学回国人员创新专项资助于每年6月之前受理当年的资金申请;博士后创新专项资助和特聘知名专家专项资助的申请可随时申报,随时办理。
第七条 重大创新活动专项资助和留学回国人员创新专项资助由市人事局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资助额度;博士后创新专项资助和特聘知名专家专项资助由市人事局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资助资金一经批准,即由市人事局报市财政局,通过国库支付系统一次性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受创新资金资助的个人或者团队,必须在每年年底之前向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助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必须向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并抄报市人事局。
第九条 受资助者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按中途停止和撤销资助处理,收回资助经费;如所在单位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报经市人事局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资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