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创新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政办〔2007〕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事局拟订的《武汉市创新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武汉市创新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争创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武发〔2006〕13号)精神,为加强对我市创新人才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资金是以市财政投入为主,依托有关项目对科技创新型人才进行资助的政府引导性资金。该项资金来源每年由市财政投入600万元,同时接受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
第三条 创新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在我市高新技术领域及新兴产业、支柱产业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持续创新能力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领军人才主要包括在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产业基地)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省、市政府特殊(专项)津贴的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高层次人才工程”、市“十百千人才工程”人选;特聘国内外知名专家;来汉工作、创业或者从国外带项目为我市服务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中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
创新团队可以是独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也可以是技术研发中心、重大项目组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产业基地)等相对独立的技术创新团队。
第四条 创新资金分为以下5个专项:
(一)重大创新活动专项资助。对从事国家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研究开发等项目中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资助额度为 10 至 20 万元;对从事省部级和市级重点科技攻关、技术改造项目,或者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资助额度为 5 至 1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