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急救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
(大价函字[2002]60号)
大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调整、新增急救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辽宁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
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辽价发[1999]72号)精神,并参考临近城市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急救中心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1、抬担架服务费:以患者及家属自愿预定为原则,每抬一患次基础收费标准为35元(含平房和二层楼房),二层楼以上每增加一层加收4元。患者家属自行抬运的,免费提供担架。
2、出诊费、院前急救费、救护车费,仍按(辽价发[1999]72号)和(大价费字[2000]63号)、(大价发[1999]109号)文规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