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措施
(一)实施节能目标考核制度。分解落实节能目标,实行能耗目标考核责任制度,将节能降耗责任和成效纳入各区、各部门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体系中,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市国资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节能目标,作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问责制。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落实《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 号)要求,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全市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十一五”期末服务业比重要达到 51% 。加快工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对企业搬迁改造实施严格的能耗准入管理。要重点发展节能、降耗、减污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在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切实降低对能源消费的依赖。要优化用能结构,大力发展高效清洁能源,鼓励、推广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的利用。
(三)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市、区各级科技部门要把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再创新,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十一五”期间,要重点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综合运用集成创新手段,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加大太阳能利用、生物质能利用、电机系统节能技术、节能环保建筑材料研发的力度,鼓励、支持新型照明、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等项目的研发和产业化。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建设一批产业带动作用大的科技示范工程和技术研发基地,实施一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进一步加快先进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市、区财政要加大对节能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节能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国家、省对节能项目资金的支持,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推动金融机构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民间资金进入节能领域,实现投资主体和融资方式多元化。要落实国家对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加大公共财政对节约资源管理和政府机关节能改造的支持力度,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市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进行采购,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 号)的规定,优先选用节能产品、节能技术、节能材料。进一步在政策上优先支持节能型的产业;在投资上优先扶持节能型的开发项目;在发展上优先保障节能型的企业;在建设上对节能型住宅优先立项;在市场上优先推广节能型的产品和消费型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