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类处理。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和业务范围、干部管理权限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确定的原则、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地做出处理,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
1.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
2.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中能主动说清问题并积极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3.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4.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正旅游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进行治理;
5.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
(五)认真整改。各处室所、各区旅游局要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各旅游企业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明确整改重点,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加以整改;要总结经验教训,端正经营思想,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
(六)检查验收。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各部门、单位要在2007年2月28日之前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市旅游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82003159,传真:82003201)。市旅游局治理旅游行业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根据各部门、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的工作情况,对部分地区、部门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自查自纠效果不明显的,将责令其整改。
五、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各部门、单位要把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领导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在人力、物力上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局的统一部署和市旅游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确保自查自纠工作有明显成效。对组织自查自纠工作敷衍了事、消极被动的,市旅游局治理旅游行业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切实抓好组织协调。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与相关执法、司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和沟通联系,明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提高工作的整体效能;要建立信息通报和专报制度,定期报告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要完善线索移送制度,明确案件移送的条件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