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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旅游局关于组织开展旅游行业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组织开展旅游行业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深旅办〔2006〕54号)


各处室所、各区旅游局、各旅游企业:

  根据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和《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6〕3号)精神,为贯彻落实省旅游局《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组织开展旅游行业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旅办〔2006〕37号)要求,推动我市旅游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特就组织开展旅游行业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制定本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我市旅游行业不正当交易行为集中开展自查自纠,使旅游行业广大干部职工普遍受到教育,并针对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使旅游行业存在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增强依法守信经营的意识。同时,通过自查自纠,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推动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针对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改革创新的意见,为建立健全防治旅游行业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二、工作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各处室所、各区旅游局、各旅游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要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权钱交易行为和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要坚持以教育为主、依纪依法办事,坚持自查自纠与检查监督并重,坚持经营者自查与行业管理者自查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相促进,树立诚信经营、廉洁从政的意识。

  三、工作重点和范围

  按照国家旅游局和省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的部署和要求,各部门、单位要重点查找工作人员在旅游规划、旅游项目、旅游投资、旅游会展、政府采购、行政审批、饭店星级评定、景区A 级评定、中国优秀旅游城市验收、工农业旅游示范点验收、导游员资格考试等审批或评定工作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和权钱交易行为,对旅游监管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各旅游企业要结合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以及工作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存在的收取回扣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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