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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快推进都市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通知

  七、从 2008 至 2011 年,入驻市级都市工业园区的企业每年上缴税收新增部分,市级所得全额返还给各区,专项用于园区建设和发展;区级新增所得也要重点用于园区建设和发展。每年具体返还数额由市经委、市财政局按政策审核认定。
  八、市经委要将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企业创新资金向市级都市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倾斜;市科技部门对市级都市工业园区的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要优先给予贷款、贴息等资金扶持和专项科技经费支持。
  九、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作用,积极引导政策性担保机构和社会担保机构向入驻市级都市工业园区企业融资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对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和信用好的入驻企业,各金融机构应当积极给予融资扶持。
  十、市级都市工业园区及其入驻企业新建、扩建项目要按规定到发展改革、环保、规划、城建等部门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环评、报建等手续;市相关部门要按规定明确办事程序、条件和时限,为园区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绿色通道”;市供水、供电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入驻园区的企业按户开具用水、用电增值税发票。
  十一、市级都市工业园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市区联动、量力而行,以区为主、市级资金适当补助的原则,由市城建部门根据其发展需要,按照轻重缓急纳入城建计划,逐步完善园区市政基础设施。对已列入计划的项目,有条件的区可自筹资金先行建设,其中市级补助资金,在以后年度予以安排。
  十二、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市级都市工业园区建设。鼓励房地产商到园区投资建设厂房,按市场化原则出租出售;鼓励入驻企业在园区已收购的土地上投资建设自用厂房,并在土地租金上给予优惠。都市工业园区已收购土地原则上不再采取企业回购方式;确需回购的,在土地收购时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与所在区人民政府约定,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入驻企业按约定实施回购。
  十三、加强市级都市工业园区管理工作。要按照市级都市工业园区产业规划要求严把入驻项目的行业准入、环评关;逐步推进市级都市工业园区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引导、鼓励入驻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加强节能降耗;督促入驻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充实和加强统计工作,夯实管理基础,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园区目标考核,既要考核园区发展的规模指标,更要考核园区发展的效益、能耗等指标,落实奖励兑现,促进园区做大做强,实现又好又快地发展。
  十四、建立和完善市级都市工业园区服务体系。市、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要以市级都市工业园区为重要服务平台,根据园区及企业的需要提供优质服务。各区要对市级都市工业园区实行低租金、低费率和一站式服务,努力降低入驻企业创业和发展成本。市直各职能部门都要积极支持、配合、参与市级都市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工作,结合自身职能认真研究和解决园区建设和发展中的相关困难和问题,努力形成“办事不出园区,中介服务进入园区,社会公共管理服务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园区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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