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快推进都市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通知
(武政办〔2007〕65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市级都市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力争到 2011 年实现“千亿板块、百亿园区”战略目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充实市都市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大工作协调力度,其具体组成单位由领导小组发文确定。
二、进一步明晰建设和发展市级都市工业园区的总体思路。坚持按照“政府引导、联片收购,企业改制、盘活存量,统筹规划、定向招商,市区联动、以区为主,退二进二、民营为主,优化环境、形成特色”的要求建设和发展都市工业园区。
三、市经委、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要按照“统筹规划、产业导向、盘活存量、适当增量、择优扶持”的原则和“千亿板块、百亿园区”的要求,结合“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十二五”规划编制、城市规划修编等工作,继续做好和进一步完善市级都市工业园区的空间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做好规划环评工作,指导和规范园区建设,促进全市工业产业链的延伸和完善,培育和发展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优化产业结构。
四、将市级都市工业园区内具备收购条件的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当年土地收购计划,享受土地储备的优惠政策,并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按资金平衡、联片开发、操作规范的要求收购储备,其土地、厂房和基础设施由所在区低租金使用 10 年。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收购的园区内企业土地、房产过户时,其税费(营业税、契税、土地收益金等)缴纳依法享受国有企业改制的优惠政策。
五、加快市级都市工业园区内国有企业改制步伐。市级都市工业园区内尚未完成改制的国有企业要纳入全市国有企业改制计划,力争于 2008 年内完成改制任务,以适应园区发展的需要。
六、市财政 2008 年至 2011 年每年安排 3000 万元,作为市级都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园区整治、对入园企业的贷款贴息和奖励、公共设施维护及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园区规划等;区级财政按不少于 1:1 的比例匹配资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