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参与我国建立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工作。建立和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协调机制,密切跟踪、监测我市汽车产品目标出口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支持并组织我市相关企业和机构收集和翻译国外技术标准,及时通报给相关出口企业。
(二)发挥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的作用,重点支持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企业参加国际知名的专业展览,以及开展国际安全、质量认证、品牌和知识产权的国外注册保护等工作。
(三)积极支持汽车出口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充分运用国家支持品牌发展资金,支持具有自有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汽车整车出口;加强对我市出口汽车产品在进口国申请知识产权注册和注册的经费支持。
(四)积极参与推动我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出口认证机构的相互认证工作。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有步骤地重点推动与我市汽车整车出口增长潜力较大的地区的相互认证工作。
六、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加大开拓国际市场力度
(一)鼓励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对外投资,在境外设立加工企业,带动汽车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鼓励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获取相关技术和研发能力;鼓励“走出去”的企业在境外设立生产基地和生产园区,为其提供园区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管理服务、投资专项评估等咨询服务。
(二)建立健全汽车产品出口销售网、服务网。支持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境外售后服务中心,完善出口产品的零配件供应和维修服务体系。有针对性地组织重点企业参加国际国内知名展览会,开展宣传和促销活动。积极探索汽车零部件进入跨国公司和国际连锁企业购销网络的有效途径,鼓励企业到国外建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产和销售网络。
(三)充分利用双边合作机制,推动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选择若干个与我市机电产品贸易互补性较强的市场,组织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分行业、分项目的对口交流与合作,加大企业在合作研发、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智力等方面的工作力度,提高企业国际竞争能力。凡参加国家展览和进行国际论证的汽车及零部件项目优先使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基金。
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一)税务部门要在汽车产品出口企业单证齐全、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及时办理出口企业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