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汽车出口从单一的产品出口向产品出口与“走出去”相结合、技术出口和资本输出相结合的转变,促进有实力的汽车生产企业在国外设立组装厂,培育我市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自主核心技术的跨国汽车企业集团。
二、培育和扶持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增强汽车及零部件出口能力
(一)设立市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专项扶持资金。市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 3000万元资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每年安排 2000 万元资金,并争取省财政和商务部的支持资金,建立规模约 1 亿元人民币的市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基地企业扩大出口和服务体系建设。其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市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基地企业为扩大出口产品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研发;支持汽车行业企业建立公用研发平台、第三方检测和试验机构建设,开展国外市场研究,资助出口企业进行国际经贸合作与交流活动以及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等;资助或贷款贴息汽车及零部件生产型出口企业,弥补企业在出口环节中的流动资金不足。配合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作为地方配套资金,市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三)支持东风汽车集团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其在汉设立全球采购信息中心。依托东风汽车集团整合整车、改装车和零部件出口资源,在扩大卡车、改装车出口的同时,积极推进轿车进入国际市场,充分发挥其在出口基地中的带动作用。
(四)吸收一批具备条件且有较强出口能力的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省内外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入武汉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按国家政策规定,着力培养一批出口额超过 300 万美元的企业,形成基地骨干出口企业群。
三、加大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一)凡符合高新技术产品条件的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企业,在享受省机电产品出口奖励政策的同时,享受市高新技术出口奖励政策,即出口 1 美元奖励人民币 5 分钱。
(二)加大对汽车及零部件出口的奖励力度。即不分基数内外,不分企业形式,汽车及零部件每出口 1 万美元奖励 20 元人民币。此项奖金用于奖励出口企业和法人代表各50% 。
(三)出口额超过 300 万美元且年纳税额进入地方财政部分在 1000 万人民币以上的汽车及零部件企业,5 年内按其市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其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