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攀府发〔2006〕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努力实现“富民兴攀”的奋斗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6〕12号)文件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按照我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统筹城乡发展的“十一五”规划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一)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

  就业是民生之本。加强就业工作,促进城乡劳动力充分就业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始终面临的首要政治任务和经济任务。因此,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坚持“就业优先”和“富民优先”,把扩大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作为第一责任,按照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要求,高度重视就业问题,把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结合起来,把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战略目标和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阶段性任务统一起来,确保各项就业政策和增收措施落到实处,大力促进我市城乡充分就业,使全市城乡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工作目标

  今后几年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培育市场就业机制,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健全就业服务网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措施,坚持“同等条件,本地优先”的就业指导原则,帮助我市城乡劳动者特别是广大下岗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等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再就业,以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的良性互动实现城乡居民增收目标。

  二、进一步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城乡就业统筹协调发展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

  1、调整《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失地无业农民、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事业单位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按程序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