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间成立担保机构的意见
(攀府发〔2006〕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鼓励民间成立担保机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民间成立担保机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民间担保机构的管理
(一)民间担保机构的组建
1、民间担保体系由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组成。商业性担保机构是由民间投资组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担保机构;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是由会员企业出资组成,只对会员提供封闭式担保贷款服务的会员制担保机构。
2、民间担保机构的组建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二)民间担保机构的管理
1、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原则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控制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的经营活动,更不得指令担保机构担保。
2、担保机构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并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
二、加强对民间担保机构产业投向的引导
为切实解决我市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的问题,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有利于增加我市就业机会和能带动我市经济发展的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守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有稳定收入来源的自然人提供担保。
三、加大对民间担保机构的扶持
(一)各相关管理部门应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二)担保机构的税费减免。对纳入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参照对纳入国家信用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争取让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对资本金充足、风险控制好、操作规范、业绩较好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在其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市级相关部门应积极争取省级专项资金支持。
(四)对民间担保机构的激励机制。年终依据当年累计担保金额、担保放大倍数、担保代偿等指标对担保机构进行考核,对业绩突出的担保公司按其当年为我市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额度的千分之五给予奖励。其奖励资金按市、县(区)税收分享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