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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县(区)、乡镇三级信访程序的意见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县(区)、乡镇三级信访程序的意见
(攀府发〔2006〕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本市三级信访程序,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攀枝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复查(复核)已经县(区)、市级有关单位作出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信访人不服,请求市政府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市政府副市长谢道全任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杨礼文、市委市政府信访办主任庞永惠任副主任,成员单位根据复查(复核)的具体信访事项确定,其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办,庞永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区)相应成立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具体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对信访案件复查、复核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县级直属部门只对信访案件进行办理,不对信访案件进行复查、复核。

  二、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主要承担复查(复核)程序审查方面的工作。即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书后,对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将复查(复核)申请及相关材料送请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指定复查(复核)单位,由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送达指定的单位进行复查(复核);对审查不合格的信访事项,退回申请人。

  三、复查(复核)单位必须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对信访事项进行认真复查(复核),对本件信访事项负责。复查(复核)完毕后,形成书面复查(复核)意见,单位领导签字后,送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经加盖攀枝花市信访案件复查复核委员会专用章后送达信访人。

  经复核完毕后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又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不再受理。

  四、各级、各部门已撤销的临时性机构遗留的信访事项,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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