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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矿政管理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矿政管理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攀府发〔2007〕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促进我市煤炭资源开发秩序根本好转,有效遏制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推动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川府发〔2005〕32号文)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的煤矿矿政管理及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工作依法进行
  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各产煤县(区)政府具体负责的原则,把加强煤矿矿政及安全管理作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重要位置,认真组织实施。
  二、明确职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各级政府及其负责煤炭资源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对本级政府管辖的煤炭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内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各产煤县(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负责打击本辖区内的无证开采行为和关闭其他非法矿井,对上级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到位。
  (三)各乡(镇)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及各类煤矿的生产和建设活动负日常监督责任,发现本乡(镇)范围内有非法煤矿或盗采煤炭资源的行为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向所在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四)国土资源、安监、煤监等部门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的监管监察职责,对在巡查中发现无证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能划分及时进行查处,对不属本部门职能范围的应及时函告相关部门,同时告知所属县(区)政府。
  1.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煤炭资源开发秩序的管理,对本辖区内无采矿许可证从事生产以及越界开采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具体职责范围:盐边县、米易县辖区内的案件,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东区、西区、仁和区辖区内的案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矿山矿区范围跨县(区)的越界开采行为,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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