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国家规定课程教材、省定地方课程教材和教辅资料的管理。严禁对学生统一收费征订教辅资料,学校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向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收取涉及教科书的任何费用。
(四)认真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的界定工作。严格评定标准和评定手续,坚持公示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
(一)全面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川教〔2006〕60号)和攀枝花市教育局、人事局、编办、财政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攀教发〔2006〕69号)精神,进一步理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和校长队伍管理体制,认真落实市、县(区)教育、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在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职责,切实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
(二)依法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补充长效机制。认真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电〔2002〕46号),科学核定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根据农村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和学生生源变化等情况对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农村中小学实际,研究制定符合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和边远山区教育特点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办法。
坚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控制、超编分流、缺编即补的原则,严格编制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中小学校要按照核定的编制补充人员,严禁超编进入和缺编不补现象。学校有空缺编制要及时优先补充专任教师,确保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加强教师岗位管理,对各类在编不在岗的人员必须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病休1年以上(符合办理病退手续的要限期办理病退手续)和离职进修两年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办理了离岗待退手续、按规定领取离岗待退人员工资福利的人员,可以列为编外,不占用学校编制。
(三)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加强农村学校教师管理。严把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入口关,建立新聘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坚持从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用(任)教师。严格执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凡在农村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对已在学校工作的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违背《
教师法》和《
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的教师,一律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提高农村教师经济待遇,保障农村教师基本生活需要。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中小学的财政投入,逐步缩小农村中小学教师与城市中小学校同条件教师收入水平的差距。农村中小学经批准在编制内聘用的教师,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制度。
(五)进一步深化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认真落实人事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24号)和《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编办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深化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4〕3号),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任)制。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农村中小学实际的教职工聘用(任)制实施办法,加强教职工聘用(任)制实施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学校具体聘用(任)方案,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学校与受聘教职工签订聘用(任)合同,确定双方受法律保护的契约关系。
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校教师分配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农村中小学教师结构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县(区)政府要保障财政投入,积极探索农村中小学校人员经费实行按学校编制总额包干的办法。学校要在按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兑现教师基本工资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按教师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实行“绩效工资制”分配方式,真正体现“按劳取酬、优教优酬”的分配原则。
(六)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完善教师调配交流制度,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农村教师单一向城市流动的管理,适当控制城区学校面向农村中小学择优聘用中青年优秀教师的比例,切实解决农村中小学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大量“流失”问题。建立中小学教师服务期制度和定期交流轮换制度。鼓励城区教师在编制、工资、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到农村学校服务,继续推进“校对校”、“师对师”的城镇对口支援农村教师制度。2000年以后凡在县城及以上城区中小学新聘用(任)的教师,原则上应到乡(镇)及其以下农村学校支教服务1年以上才能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凡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9年且年龄男50岁、女45岁以下的教师,原则上应在本乡(镇)内进行交流轮换。对有在乡村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经历的城镇中小学教师,在参评国家级和省级优秀教师、特级教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要采取措施,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城镇学校教师和大中专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中小学校任教。
(七)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校长)培训、培养长效机制,有效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整体素质。各县(区)要建立机制,加大投入,切实解决好教师(校长)培训经费问题。地方政府对农村中小学教师(校长)继续教育投入应按照“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核拨农村中小学教师(校长)继续教育经费。农村中小学校要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安排5%的经费(不低于学校公用经费总额的3%)用于本校教师(校长)的继续教育。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培养的组织规划。要继续抓好教师学历教育培训和学历层次提高工作,组织实施四川省农村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计划,全面完成我市农村教师队伍建设“4321”工程。进一步开展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人才进村行动”。加快推进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开展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
(八)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师德建设。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建立科学的师德考核评价体系,严格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建立和健全师德建设责任制度,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县(区)教师师德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校长为本校教师师德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切实加强对教师师德建设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思想道德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