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研究乡镇机构改革相关配套政策,加强指导,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机构改革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做好乡镇撤并和机构改革后领导干部的调整配备和安置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各县(区)的沟通与协调,认真做好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重新核定等工作,全面掌握改革进度,及时总结经验;人事部门要做好国家公务员竞争上岗、事业人员竞聘上岗和分流安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乡镇撤并和村组整合的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加快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落实人员分流经费,切实做好乡镇的清产核资和债权债务划转、化解及财务衔接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不流失;劳动保障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乡镇分流人员再就业和在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中实行相关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审计部门要对撤并乡镇的资产及离任乡镇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监督;各涉农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全力支持和配合改革试点。
(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管
各县(区)在乡镇机构改革中,要严肃政治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不得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要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积极推进机构编制公开化、规范化管理,探索控制人员增长、切实把住人员“进口”的有效措施,严防人员编制反弹。乡镇行政和事业编制重新核定后,5年内不得突破;要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纳入县(区)党政主要领导的考核内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乡镇增设机构、增加编制、超编进人,严禁任何部门以批项目、批资金、评先进、年终考核等办法干预乡镇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和人员配备。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和调动干部;坚持“凡进必考”,不得先进后考,也不得放宽条件搞公务员过渡考试;要严格按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性质、范围考录(聘用)人员,核定工资,核拨经费。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涉农收费的管理,未经省以上物价部门核定和农民“一事一议”决定,任何单位不得向农民收费,严禁扩大收费范围、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防转移资金、私分钱物、挥霍浪费和侵吞公有资产。要加强撤并乡镇文件档案资料的移交管理。加强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对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附件:全市乡镇综合指数表(表)
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区)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县(区)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市政府负责制订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审核上报和分解下达各县(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省确定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落实市政府应承担的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和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对财政困难县(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组织实施助学活动,帮助落实农村贫困家庭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政策,确保农村贫困学生资助政策的落实;加强教育督导检查。
各县(区)政府负责制订本县(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根据省、市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安排使用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落实农村贫困家庭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政策,开展助学活动;指导农村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对乡(镇)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治理和净化校园周边环境;按有关规定协调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需的土地;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村民自治组织应积极配合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动员适龄儿童按时入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继续发挥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政府投入保障机制
(一)按规定,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级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二)健全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教师工资发放体系,严格执行工资专户管理和财政直发制度,确保教师工资按时发放。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除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外,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不得通过挤占公用经费或要求学校通过创收解决教师工资、津补贴和社会保障费用。
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职工工资经费的监管,建立教职工工资发放情况月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对不能保证教职工工资发放,挤占挪用教职工工资的县(区),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完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机制。要认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06〕4号)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攀府发〔2006〕5号)的要求,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中央、省按照8:2的分担比例核拨我市农村中小学的公用经费全额分解到各县(区)。同时各县(区)必须严格按照我市确定的中小学公用经费拨款最低标准及分年落实计划,确保中小学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最低标准每生每年小学、初中分别达20元和40元。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公用经费标准。严禁将中央、省、市下拨学杂费补助资金、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县(区)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