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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会组织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切实发挥作用的意见

  二、积极支持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安全健康权益的政策措施时,要广泛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通过有效方式研究解决工会组织反映的意见和要求。
  建立有关部门与工会组织的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将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纳入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及劳动保障、工会和企业家组织三方协商机制的内容中,就本地区劳动安全卫生的重要事项及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进行研究沟通。要加强与工会组织的配合、协调,进一步做好信息收集、综合和交流工作,保证渠道畅通。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邀请工会组织参加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在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中必须有工会组织的意见,严格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对参加伤亡事故和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调查处理人员要按规定给予补助,同级财政给予支持。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大力支持工会组织依法参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与劳动保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三同时”审查验收中的作用。各有关部门组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与劳动保护设施 “三同时”审查验收时,要通知同级工会组织参加,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把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作为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在经费上予以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与工会组织加强配合协作,不断丰富竞赛内容,创新竞赛形式,扩大竞赛范围,提高竞赛实效性。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大力支持工会组织开展的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的作用,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做出答复,共同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
  各级政府在表彰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先进时要将工会劳动保护组织及个人一并纳入。
  三、努力为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积极支持工会组织切实开展维权工作。凡依法登记并已开业投产的新经济组织都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组织。要把对高危企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指导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职工权益,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许可的重要条件,确保劳动安全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贯彻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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