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攀枝花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市长:孙平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攀枝花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措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六)使用社会捐赠资金的项目;
(七)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八)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九)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十)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
第三条 攀枝花市市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审计。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审计的,也可实施审计。
第四条 审计机关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同时,应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单位与该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