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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居民住宅禁止设置商招店招。

第三节 其它户外广告

  第三十一条 其它户外广告是指施工围挡广告、交通工具广告。

  第三十二条 施工围挡广告是指利用施工工地围挡设置的广告。

  第三十三条 设置施工围挡广告的,广告媒体应当与围挡墙融为一体,不得在围挡墙上方或脱离围挡墙单独设立广告媒体。

  第三十四条 申请设置施工围挡广告应当提供书面申请、主体资格证明、彩色效果图、方位示意图、占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安全设置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交通工具广告是指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广告。

  第三十六条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设置广告,除必须符合广告管理和城市市容管理有关规定外,不能遮挡驾驶员视线、号牌、灯光及公交线路标志牌。

  出租车只能设置顶灯广告。

  非公共交通工具禁止设置广告。

第四章 户外广告位的有偿使用

  第三十七条 占用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含道路、桥梁、涵洞、灯杆、护栏、绿地、站台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有偿出让。

  第三十八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招标、拍卖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出让广告设置使用权的收益全部上交财政,用于城市管理。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均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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