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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2006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攀枝花市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废止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85号)


  《攀枝花市铁矿资源及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1 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 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18日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决定修订,现重新颁布,自2006年6月1日起实行。

市长:孙平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调控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市场价格能力,促进我市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合理开发利用及保护铁矿资源,防止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市场价格发生突发性波动,提高铁矿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能力,依法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主要包括铁矿原矿、铁精矿、钛精矿和球团矿。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开采、加工的各类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

  第五条 市物价局负责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管理工作;市地税局负责铁矿资源及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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