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第九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 用于平抑市场煤炭价格;
(二) 用于煤炭及非煤产业后续发展;
(三) 用于矿区地质灾害治理和煤矿安全生产补欠;
(四) 用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日常征管工作支出;
(五) 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市物价局、市经委、市财政局根据煤炭市场供求变化趋势、煤炭产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情况,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煤炭价格调控目标和任务,制定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应保持一定规模的储备。当煤炭价格出现突发性波动时,市物价局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提出应急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基金储备调控煤炭价格,稳定煤炭市场。
第十一条 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所申报的项目和用途必须符合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预算规定的使用范围,并提供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概算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当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向市财政局报送使用情况报告和结算报告。
第十三条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应收尽收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