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第84号令)
《
攀枝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 月16 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6年 5月18日市政府第98 次常务会议决定修订,现重新颁布,自 2006年6月1日起实行。
市长:孙平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调控煤炭市场价格的能力,调节煤炭市场供求,促进合理配置煤炭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煤炭价格,防止煤炭市场价格突发性波动,稳定煤炭市场,依法征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
第四条 攀枝花市物价局负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统一征集、管理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基金的具体代征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征集、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均应按煤炭销售量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按煤炭品种分类确定,其中,市内销售部分按原煤每吨10元、洗精煤(含块煤)每吨17元、焦炭每吨24元;市外销售部分原煤按每吨30元、洗精煤(含块煤)每吨51元、焦炭每吨72元。
根据煤炭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适时调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
第七条 攀煤集团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原煤产量统一征收。其他各类煤炭生产企业通过煤炭运销管理系统统一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无法通过煤炭运销管理系统征收的,由执收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人工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