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
(二)未经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或经培训考试不合格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的;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有违法或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五)受党纪处分不满两年的;
(六)受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或违纪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后不满两年的;
(七)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应由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初审,再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办理。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内容包括:行政执法权来源、执法机构性质、经费来源等;
(二)《攀枝花市行政执法人员名册》,内容包括: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现任职务、执法类别、证件编号等;
(三)行政执法资格证。
申领委托行政执法证的,由委托单位办理,并提供行政执法委托书。
第十七条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由市政府法制局审查颁发。
县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由县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依法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加盖政府法制部门公章后,报市政府法制局统一颁发证件。
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如需继续执法的,应提前一个月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应及时将所持行政执法证上交原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填写《行政执法证件注销申请表》并附注销人员名单,上报原审批发证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查,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遗失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及时报告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经登报声明后,行政执法机关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每年定期填报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及办理行政执法证情况报表,按规定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证实行年审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每年一季度应将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验,未经审验的行政执法证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