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攀枝花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及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5日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市长:孙平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攀枝花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及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或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攀枝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章 行政执法资格认证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实行“统一培训、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发证”。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参加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和考试。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实行闭卷,45周岁以上的可以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