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86号)
《攀枝花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0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颁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平
二00六年六月一日
攀枝花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攀枝花市规划和建设局是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享有和承担《
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一)将物业交给业主的建筑面积达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0%;
(二)将物业交给第一个业主之日起满2年的;
(三)占全体业主30%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第八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确定,具体为:
(一)住宅物业,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的为1票,建筑面积每增加100平方米增加1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