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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攀枝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6年7月20日第10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颁布实施.

市长:孙平

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

  攀枝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城市建设工程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规定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矿石、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即市区的八大片区,即格里坪片区、河门口片区、弄弄坪片区、攀密片区、陶家渡片区、渡仁片区、炳草岗片区、金江片区。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各类货场、工业堆场扬尘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工地、房屋拆除扬尘的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未办施工许可证的储备土地扬尘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住宅小区、人行道、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网建设扬尘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建设、养护、路面污染扬尘的监督管理。

  市水利农机局负责江河沿岸、河滩、最高洪水位线以下施工堆放扬尘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配合相关部门对机动车载物行驶产生的扬尘实施监督管理。

  东区、西区、仁和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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