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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失效]


  奖金应如数发给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奖金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获奖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获奖人员所获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等级情况,另给予奖励。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经查明属实,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三十一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技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参与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规定,报市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主要研究人员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直接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2月14日渡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渡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渡府发(86)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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