㈥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就其申报奖励的理由及建议填写意见,加盖公章,按规定份数及时间送市科技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杰出贡献奖实行不定期评审。其他等级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十四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定严格按程序进行,公正地评价科技人员的劳动成果。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㈠市科技行政部门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按专业送市评审委员会相关专业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㈡各专业评审小组对申报奖励项目按评审标准进行定量定性综合评审,对拟奖项目的等级提出建议;
㈢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各专业评审小组建议奖励的请奖项目和等级;
㈣经市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请奖项目,在报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必须用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㈤市科技行政部门将审核确定的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拟奖项目,报市政府批准授奖,并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
第二十五条 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将载入攀枝花市史志,纳入市级专家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中做出主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和评定市级以上专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为:
㈠杰出贡献奖,奖金10万元;
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奖金2万元;
㈢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奖金1万元;
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奖金5000元;
㈤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四等奖,奖金2000元;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八条 获奖分配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奖金分配方案应由课题负责人提出,征得单位同意后,填写奖金分配表,经单位审查盖章,报市科技行政部门备案后领取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