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院校、科研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在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与实施中,具备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条件者,可作为主要完成人员之一,列入项目组名单。但在申报书内应附详细的书面材料,如实说明所做的技术贡献,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为有效。
如系在该项目完成后才担任领导职务的,则在申报书内,由申报单位出具担任领导职务时间的证明。
第四章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二十条 申报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项目完成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或任务来源上报市科技行政部门:
㈠一个单位完成的项目,由该单位组织申报;
㈡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与其他单位协商一致后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㈢个人课题按完成人所在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申报。
第二十一条 区、县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审工作。
市级各主管部门、攀枝花大学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申报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审工作。
中央、省在攀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行业申报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报归口管理部门在初审工作中,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审查项目情况和申报材料,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后,将符合奖励条件的申报材料统一报市科技行政部门。申报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初审以下内容:
㈠审查申报项目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项目技术资料是否归档;
㈡审查申报奖励的项目材料(包括附件)是否符合要求和有效,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基层单位意见对报奖的理由及建议等级等内容是否齐全;
㈢审查项目名称、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是否符合条件并与鉴定证书一致,是否实事求是地确定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㈣审查申报奖励项目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和达到有关专业评审标准所要求的最低技术水平及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本市或本行业科技进步是否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㈤审查项目简要介绍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介绍项目主要技术原理、技术关键、水平,取得的效益及推广应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