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标准、计量、药物、食品 、压力容器等必须是国家法定认可的审查机构批准实施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㈠已获省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
㈡已申报省以上尚未审批的,当年不得申报;
㈢已获我市历届科技奖励的项目;
㈣有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项目。
第十五条 申报杰出贡献奖人员,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㈠《攀枝花市科技杰出贡献奖申报书》一式一份;
㈡专家联合推荐书一式一份;
㈢科学技术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㈣申报人在科学技术成果中的作用说明材料一式一份。
㈤申报人所拥有科学技术成果在经济、社会中产生作用的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第十六条 申报其他等级奖人员,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㈠科技成果报告表一式一份;
㈡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审)证书一式十一份;
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 或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申请表)一式一份;
㈣科研计划任务书或科技项目合同书一式一份;
㈤工作报告一式一份;
㈥技术报告或专著、论著等一式一份;
㈦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一式十一份;
㈧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证明材料一式十一份;
㈨国家、省、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科学技术查新职能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一式十一份;
㈩用户证明(或报告)一式十一份;
(十一)《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一式十一份。
第十七条 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按条件确定,并依照对本项目贡献大小顺序排列。项目主要完成人排列顺序不按参加研究工作时间的长短,亦不受单位、职称或职务的限制。
第十八条 主要完成人的确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㈠具体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和设想,并直接参加研究作出重要贡献;
㈡直接参与解决在投产、应用、推广或引进消化过程中的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或关键措施,做出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