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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失效]

  ㈧科学理论成果(含应用基础理论研究),学术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对本学科发展和技术进步有较大意义和重要指导作用的;

  ㈨在进行国际科技合作或引进国外智力中,对推动我市科技跳跃式进步,为我市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和组织;

  ㈩若对原科技奖励项目有重大突破或在推广、应用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第三章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杰出贡献奖的人员,必须有在申报期近两年内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作支撑,并经5名以上同行专家联名推荐。

  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 除杰出贡献奖外的其他等级奖的申报,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㈠申报项目必须是在规定期限内通过鉴定, 在市科技行政部门完成成果登记,并达到市级奖励标准和条件的项目;

  ㈡申报的应用技术成果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可靠,并经使用单位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要符合以下要求:

  ㈠装备和工艺流程项目,必须完成工业性试验;

  ㈡农林新品种选育(含林、牧、鱼)必须按规定完成区域性和生产性试验或应用一定生产周期;

  ㈢工业新产品的开发,必须达到批量生产规模,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㈣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推广措施得力,对原有技术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㈤社会发展成果,要有独到的创新点,应用前景广阔,实施后取得显著效果或显著社会效益;

  ㈥科技信息及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成效显著;

  ㈦应用基础研究,必须在所研究的领域付诸实践一年以上,取得显著效果;

  ㈧科学理论成果必须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

  ㈨专利项目必须实施,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㈩在国际科技合作和引进国外智力中引进新技术、新品种,解决重大技术难题获得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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