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出贡献奖每次奖励最多不超过3名。
其他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申报项目的65%。
第八条 除杰出贡献奖外的其他等级受奖人数实行限额。主要完成人员一般不超过5名,若项目系多单位合作完成,视其获奖等级情况,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3人;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四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
第九条 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人员:
㈠在科学技术领域作出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含专利),其成果对推动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成绩突出的特殊贡献的科技人员;
㈡在开展科学技术创新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中,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巨大贡献,为攀枝花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的直接实施者。
第十条 除杰出贡献奖外的其他等级奖授予下列组织、人员:
㈠在攀枝花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㈡应用于社会生产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本行业领先的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㈢在组织或实施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中,做出了有效工作或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㈣在重大工程建设、关键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三废”综合利用、传统工艺复兴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密切结合我市实际(原材料资源、地质、自然条件、工艺、设备等)创造性地运用省内外新技术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㈤在资源普查、综合考察、区划、标准、计量、环境保护、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基础技术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效果或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㈥在引进国境外、市外先进技术中,结合我市实际消化、吸收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㈦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具有创造性、实用性,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大作用,并经实践证明取得较大综合社会经济效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