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22日)废止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三章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
第四章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五章 罚则本规范文件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鼓励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与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攀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攀枝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设立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技行政部门。评审委员会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报市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小组,负责办理评审事务工作。
第六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在市科技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攀枝花市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设杰出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五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