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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三十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标准为:

  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奖金5万元;

  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奖金3万元;

  市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奖金1万元。

  第三十一条 奖金按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员和参加人员奖金总额不得低于90%,其中,获证书的主要完成人员奖金总额不得低于60%,对项目做出直接贡献的其他人员奖金总额不超过10%。奖金分配方案经单位审查盖章并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后领取发放。各单位不得将奖金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可载入攀枝花市志。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和评定市级以上专家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积极支持、正确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序运作。

  第三十五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三十六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登记,经批准的发给由市科学技术局统一制作的《攀枝花市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不得向授奖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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