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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四)经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领导、专家、学者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和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选和评审。

  第二十三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每年的评审方案,报奖励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市科学技术奖进行评选和评审,根据评审出的奖励结果,提出奖励意见;奖励意见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后,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告,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时间为30天。

  第二十六条 公告期满,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市科学技术奖奖励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九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励标准为20万元,但获得国家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取得巨大社会经济效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开发及产业化项目的主要组织者或实施者,不受该额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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