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申报省级以上科技奖励尚未审批的,当年不得申报;
(三)有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项目。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人员和资金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除软科学项目外,各级政府部门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八条 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项目,主研人员和主研单位及主要协作单位应按实际贡献大小和奖励范围确定,依照对本项目贡献的大小顺序排列,并与鉴定证书一致。
第十九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应提供的材料:
(一)《攀枝花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书》;
(二)专家联合推荐书;
(三)科学技术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
(四)申报人在科学技术成果中作用的说明材料;
(五)申报人所拥有科学技术成果在经济、社会中发生作用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申报市科技进步奖应提供的材料:
(一)《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二)科技成果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审)证书;
(四)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或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申请表);
(五)科研计划任务书或科技项目合同书;
(六)知识产权证书或发表的专著、论文等证明;
(七)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八)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证明材料;
(九)国家、省、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科学技术查新职能资格的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十)用户证明(或报告)。
第四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二十一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在攀枝花的中央或省属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