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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五)成果的价值在本学科或行业被同行引用、应用,对推动学科和行业的发展具有显著的指导作用;

  (六)组织新技术、新产品研究与应用,具备较高的决策、管理水平,并对管理运行机制有创新,取得巨大成绩;

  (七)有良好的学术和职业道德,有很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刻苦钻研,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第十四条 申报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经过市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或评审,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成果登记,且应在鉴定或评审后两年内申报。同一项目最多只能申报两次。

  属于应用技术成果项目的,还必须应用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可靠和实际效果,并经使用单位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除应符合第十四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一)装备和工艺流程的项目必须完成工业性试验;

  (二)农业科技成果必须按有关规定完成区域性试验和生产性试验或应用一定生产周期;

  (三)凡能形成商品的必须达到批量生产规模,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推广措施得力,对原有技术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社会发展成果,要有独到的创新点,应用前景广阔,实施后取得显著效果或显著社会效益;

  (六)软科学项目,其主要研究内容、观点和措施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或采纳,并应用于决策或管理实践一年以上,效果明显;

  (七)应用基础研究,必须在所研究的领域付诸实践一年以上,成效显著;

  (八)科学理论成果必须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

  (九)专利项目必须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在科技合作和引进国外智力中引进新技术、新品种,解决重大技术难题获得成功的;

  (十一)标准、计量、药物、食品、压力容器等必须是国家法定认可的审查机构批准实施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已获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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