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奖励项目的授奖单位及授奖人数实行限额。一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二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三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
第十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领域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的、特殊贡献的人员;
(二)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
第十一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称的重大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发现。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十三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申报条件:
(一)候选人应该在科学技术前沿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二)候选人为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省科技进步二等奖或攀枝花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研人员,以其成果的先进性、创新性为基本条件,经济或社会效益等为比较标准;
(三)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省科技进步二等奖或攀枝花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科技开发转化项目的主要组织者或实施者。以其项目在市内取得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推动产业发展起到了带头、示范作用,企业或产品有发展前景,经济效益巨大为基本条件;
(四)在科研活动中取得的研究、开发成果对攀枝花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