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颁布实施。
市长:孙平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加速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软科学研究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奖包括攀枝花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
第八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可以空缺。
第九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当年评审当年奖励,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的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