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待来访,解答有关行政复议方面的问题;
(二)接受和审查申请人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全面调查审理;
(四)决定中止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五)根据《
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接受、提出、转送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意见和审查申请;
(六)对市政府有权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代表市政府作出处理;
(七)对行政复议案件提出行政复议决定意见报市政府;
(八)对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代表市政府责令其受理;
(九)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代表市政府责令其限期履行;
(十)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市政府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代表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十二)其他行政复议事项;
(十三)办理因不服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十四)指导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要求审查的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国务院部门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定的审查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局以市政府名义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
(二)对市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查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自接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