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攀府发〔200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3月5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00七年三月八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2007年3月5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3月8日攀府发〔2007〕5号印发)
第一条 为适应攀枝花市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明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与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准确、及时、合法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
市政府法制局是市政府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行政复议机构。
第三条 攀枝花市市长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关事宜作出决定。
市长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可委托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对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事宜进行处理。
第四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局报请市长作出决定:
(一)作为被申请人的政府工作部门是由副市长兼任领导职务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市政府的决定作出的;
(三)其他必须提请市长决定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 除本规则第四条所列事项外,其他行政复议案件由市长委托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处理,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局代表市政府具体负责办理下列行政复议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