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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旅游局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规范旅行社组团参加休闲渔业活动的紧急通知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规范旅行社组团参加休闲渔业活动的紧急通知
(深旅行管〔2007〕31号)


各旅行社:

  据反映,近段时间以来,我市部分旅行社积极推广滨海休闲渔业旅游业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由于个别从业人员安全管理意识淡薄,急功近利,随意将团队交由无牌无证无安全保障措施的私人渔船,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甚至造成客人落水事件,个别从业人员在带团过程中,还抗拒渔政、旅游等部门的执法行动和宣传规劝,造成不良影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7〕22号)第五条规定“休闲渔业经营单位是指具备经营旅游业务资质,并在注册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法人。个人不得单独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该办法第七条规定“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为所挂靠休闲渔业船舶统一办理有关证件,并为水上作业人员购买人身保险”。为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规范旅行社组团参加休闲渔业活动,根据上述规定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开展休闲渔业业务,须与经注册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进行业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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