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职业危害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立与日常管理;
(3)职业危害管理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
(4)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健康检查;
(5)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接触有毒因素员工等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培训与教育;
(6)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与从业人员的使用管理;
(7)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
(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价;
(9)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的申报;
(10)职业危害基础设施和事故隐患的整改与消除;
(11)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与演练;
(12)设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志。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做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13)职业危害防治资金投入情况。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的台帐,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处理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充实、更新职业危害台账,逐步建立职业安全卫生信息系统,提高对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适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各地应了解本辖区内可能发生严重职业危害的种类,摸清辖区内职业危害救治机构的情况,按照企业所属行业分类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企业的详细台帐,认真填写本辖区《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情况汇总表》,探索预防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有效措施,加强职业危害防治能力建设。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中,应充分考虑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需要,用人单位和相关机构应确保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所需物资和装备到位,包括职业中毒救治物资、个人防护用品、特效药品、快速检验试剂、应急检测仪器设备等。
四、加强依法行政,强化监督检查
要按照《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分级监管,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对本地区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进行分类,由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按分类情况进行分级监管。各级安监、卫生部门对各自的监管对象,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重点单位的安全。要将IT产业、电子、化工、轻工、冶金、建材、机械、有色金属等行业作为监督检查重点。要切实加大对装饰材料加工、电子制造、化工、五金电镀、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矿山开采、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等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毒害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工艺流程、作业环境、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性建设项目要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因素的发生。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毒有害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不具备基本防护条件的,要限期停业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赔偿。对遭受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要积极组织救治,并责令企业依法给予抚恤费、医疗费等各项职业病待遇,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