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关于做好2006年全市作业场所高毒物品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徐安发[20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按照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苏安办[2005]11号文件要求,我市从2005年2月就对全市作业场所高毒物品职业危害进行了专项整治,初步落实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取得了一定成绩。为进一步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省安委办又以苏安办[2006]14号文件对该专项整治提出了具体要求,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在去年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我市2006年将进一步深化对高毒物品职业危害的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高毒物品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政府要按照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劳动者的健康安全,进一步提高对高毒物品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力度,使我市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不断提高。
二、努力落实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
1、强化使用高毒物品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要根据《
安全生产法》和《
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从业人员;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2、使用高毒物品单位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实施职业危害长效管理。使用高毒物品单位职业危害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