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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徐州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徐州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安监[2006]36号)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3号)已于2005年1月1日施行,为适应新的管理规定和要求,规范我市安全评价工作,现将《徐州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要求如下:
  一、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和《办法》,依法对安全评价机构在徐的安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在徐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机构要认真按照《规定》和《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为企业提供更高质量的安全评价服务,为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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