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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蚌政〔200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5〕37号),市政府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再次清理。经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第一批保留的156项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公布。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9月14日发布的《关于
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项目的通知
》(蚌政办〔2005〕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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